今年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预算15亿元

[福建省] 时间:2025-04-05 15:23:55 来源:各为其主网 作者:仓本裕基 点击:130次

通过值班律师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,从而保障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。

脱掉法理学灰色的外衣,把法理学研究都转化为法治实践,法理学才是长青的,才能成为法治变革的指路明灯。(13)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编:《中国法学四十年(1978-2018)》,第6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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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法理学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时代。(63)参见姚建宗:《主题变奏:中国法学在路上——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》,《法律科学》2007年第4期。对德法关系的不同回答,形成了历史上不同的法学流派。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法学教育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专门人才。中国法理学在改革开放中诞生,在改革开放中成长,在改革开放中走向成熟。

如果中国法理学提炼的核心理念能够为人民群众所掌握,中国法治的力量就是无穷的。二者的关系应是相互转化、相互支撑、相辅相成、相得益彰。徐显明:《司法改革二十题》,《法学》1999年第5期。

张志铭:《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》,《中国社会科学》1997年第2期。(59)改革开放之后,又受到美英日德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影响。(29)参见周旺生:《论法理学的构成及其资源性要素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6年第6期。在这个阶段的中期,也就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,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了新变化。

改革开放之后,就如何实现法制现代化,法理学界投入了空前的学术精力,以法制现代化为题的专门会议、专门研究机构、专门学术刊物如雨后春笋,学术成果极为丰硕。创新意味着从旧价值向寻找新价值的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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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三,坚持以法治实践为学术导向。(19)发现并肯定法的社会性和社会功能,并不意味着否定法的阶级性。近一个半世纪以来,中国一直在追赶西方,先是在器物技术上努力,后在法律制度上模仿,再后来又在文化上移植。法学界和法理学界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时代课题,作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重大判断,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、法制现代化的实现、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、现代法的精神、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、法的价值、人权与法治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,产生了直接作用于法治实践的理论成果,学科发展步入快车道。

(三)从过程论到价值论 研究法律制定、执行、适用、遵守的过程,是中国法理学拓展研究范围的一大突破,而从法的过程论转向法的价值论则是研究范围的又一突破,也是法学形成社科法学和人文法学的标志。(21)参见乔伟:《人治与法治的比较研究——论以法治国的重要意义(上、下)》,《山东社会科学》1992年第5、6期。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,一切权力属于人民,人民同时也就成为权利主体,法的本位也就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。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,(58)确立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思路、新目标和新任务,为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,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,提供了理论支持。

理论的深入有赖于方法的更新,手段影响着理论的形成。(50)2011年,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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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,唯改革者进,唯创新者强,唯改革创新者胜。(45)参见马作武:《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反思》,《学术研究》2005年第2期。

这两大成果都是法理学智慧的重要结晶。但与部门法比较起来,法理学对于法治实务的指导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。(53)中国的法治道路,既不能像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及非洲一些国家那样被其他国家所强加,并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而形成,也不会像欧美两大法系国家那样,要经历漫长时间让其内部演进而自然生成。改革开放是法理学发展的不竭动力,是法理学的生命。郭道晖:《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》,《法律科学》2006年第3期。沈国明:《法治国家及其政治构造》,《法学研究》1998年第1期。

民主与法制互为表里,民主离不开法制保障,法制以民主为基础,处理民主与法制关系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。人权不再是西方的专利,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结晶。

(二)稳步发展阶段(1997-2012) 1997年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,极大地拓宽了法理学的研究视野,对法治国家的研究成为法理学新的理论增长点。(36)参见宋方青:《立法质量的判断标准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13年第5期。

(11)参见刘雪斌、李拥军、丰霏:《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:1978-2008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8年第5期。法治体系的概念在人类法学史上是个原创。

二是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。三是以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过渡为研究重点。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带来法治,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是恶法,则这个法越被严格执行,其状态不是越接近法治,而是越远离法治。人治和法治的关系,是人类政治史上最重大的命题。

新中国成立之初,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受苏联影响较大,很多法理学概念和话语体系都来自维辛斯基。南风吹来满眼春,中国迎来第二次思想解放。

叙事不是法理学的使命,阐述学理、法理、公理才是法理学内在的逻辑。(十)从法律移植到法律本土化 从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始,中国法律现代化应当采取怎样的路径,就成为中华民族面临的难题。

⑦参见卢云:《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和发展规律》,《现代法学》1988年第6期。(52)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被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,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,这个概念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实践。

法的社会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排斥关系,恰恰相反,法的阶级性只有通过发挥其社会性并实现社会功能才能得到体现,阶级性寓于社会性之中。中国法理学肩负着既要面向中国也要面向世界的双重使命。二是紧紧围绕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条主线。就量的对应关系而言,也是等量齐观的,有多少权利就应有多少义务,有多少义务就应有多少权利,没有无权利的义务,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。

(51)参见吴邦国: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》,《求是》2011年第3期。(28)参见克劳斯·冯·柏伊姆:《当代政治理论》,李黎译,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90年,第61页。

清末、民国时期,选择了全面扬弃中华法律传统,而将西方法律奉为金科玉律。权利义务研究的深化,推动了法律价值观的革命。

(十三)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1997年9月,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为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季卫东:《法律解释的真谛(上、下)——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》,《中外法学》1998年第6期。

(责任编辑:倪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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